2025年为什么假离婚

提到“假离婚”,您能联想到什么?

因为房屋限购?

因为拆迁利益?

为了生二(三)胎?

为了逃避夫妻债务?

……

今天秦淮法院少年家事庭王冬青法官给大家带来三个案例,并详细解读涉及到的法律问题。

案例1:为规避限购“假离婚”引发连环财产诉讼

陆某女与郑某男为购学区房,听取中介公司建议“假离婚,少缴税”,先协议离婚,约定夫妻共有的原房屋归男方。新购房屋以女方名义购买,后因女方无法办理贷款,双方复婚,重新协议离婚,约定原房屋归女方。新购房屋以男方名义购买。后在买房过程中,夫妻生隙,感情破裂,“弄假成真”。随后,双方连环诉讼。诉讼一:女方诉男方,请求按第二份离婚协议确认原房屋归女方所有。诉讼二:女方诉男方,以借贷事由要求男方返还新购房屋的出资款。诉讼三:男方诉女方,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第二份离婚协议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,双方确系为新购学区房才签订虚假《离婚协议》。虽然并非因感情破裂而离婚,但签订离婚协议确是双方的合意行为,故男方以女方欺诈为由诉请撤销离婚协议,于法无据;离婚协议一经备案登记,即发生法律效力,因身份关系非经复婚不可恢复,财产协议非法定情形不可撤销,故女方可以依据离婚协议确认原房屋归其所有。其要求返还新购房屋的出资款的诉请,也在法院确认借贷关系成立后得到支持。


法官说法

众所周知,“国五条”、“国十条”等房产新政曾引发多地离婚潮现象,甚至出现“买房式离婚”事件。对此,政府高度重视,连续出台新政抑制假离婚问题。2018年4月,央行等31部门又联合出手,对婚姻登记中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开展联合惩治。

江苏省高院曾针对“新国五条”正式实施后可能引发的“假离婚”等六种纠纷的情形,向全省各级法院发出司法对策及建议,明文规定:如果是通过“假离婚”而签订合法协议约定房屋归配偶其中一方所有,结果弄假成真、难以复婚而主张该协议无效的,除非当事人能证明是胁迫或欺诈等事由,否则不予支持。从维护社会正义的政策伦理出发,对离婚协议作“有效认定”符合政策导向:让当事人一方承担极为不利的法律后果,更容易使当事人心存畏惧,由此达到抑制虚假行为的目的。

案例2:拆迁政策引发群体性虚假离婚诉讼

早在2004年上海浦东、2005年重庆市人和镇、2007年四川宜宾县就出现因拆迁政策引发的群体性离婚事件,甚至部分地区一年内的离婚率高达98%。有地方拆迁政策明文规定,“夫妻离婚可以分户,每户可另分得房屋一套……”其中,离婚应以法院判决书为准,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或法院调解离婚不足为据。可以想见,该地区的居民照着拆迁政策的要求便积极诉至法院要求离婚,被告同意,还坚决要求判离。实际上,双方还继续共同居住生活,离婚只是假象和骗局,目的是换取拆迁利益的最大化。



法官说法

《宪法》第49条规定,婚姻、家庭、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。禁止破坏婚姻自由。那么对于司法实践中,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,法院可否径直判决离婚?有人认为,这是当事人的离婚自由,应当尊重;也有人认为,假离婚形成社会乱象,危害公共秩序,应当有所限制。笔者认为,婚姻本身是国家法律建构的结果,婚姻自由的限制内在于婚姻本身之中。况且,婚姻家庭还肩负着经济、生育和抚养等多重不可替代的社会功能。法院的职责绝不是机械尊重离婚自由,而是依法审慎审查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等准予离婚的法律要件,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的,不会准予离婚,以维护婚姻家庭稳定。

案例3:为生二胎缔结“真假夫妻”引发抚养争议

刘某与化某原系夫妻,育有一子,为生二胎,双方“假离婚”。女方在丈夫的帮助下与丈夫的朋友孙某“假结婚”,实际还与前夫共同生活,并生育二子,但登记的父亲是孙某。此后,刘某与化某发生矛盾,诉讼争夺二子的抚养权。虽然孙某并非亲生、生理学上的父亲,但他却是法律上的父亲,出生证明和户口簿登记的均是孙某。当离婚弄假成真后,孩子的抚养权引发新的利益之争,也对当前立法和司法实践构成新的挑战。


法官说法

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,自20世纪80年代起严格推行的以独生子女政策为核心内容的计划生育政策,发生重大变革。但多年来,为了多生一个孩子,大批夫妻绞尽脑汁,钻生育政策的空子。一旦如前案所述,当事人对子女抚养产生争议诉至法院时,可能涉及抚养权判归亲生父亲还是法律上父亲的争点。当前立法就亲权关系缺乏完善规定,司法实践中会参照国外先进立法例,原则上推定法律上父亲的抚养利益优先,如其拒绝抚养或存在其他情形,法院将根据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对抚养权归属作综合判断。这就意味着,许多假离婚夫妻,在机关算尽生育孩子后,有可能会丧失孩子的抚养权。对此,必须警醒。

最后,法官强调的是:如果说,“趋利避害是一个理性经济人在参与社会活动时的基本动机,结婚和离婚的选择也不例外”。那么,为了所谓个人或家庭利益最大化而选择的“假离婚”,或将随着时间推移、感情难以捉摸等不可控的要素,法律后果超出预判。别等到婚离了,家散了,孩子没了,才悔不当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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